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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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问今答
轻信电视广告买了假货,电视台要担责吗?
林兴

    邓女士问:
    今年6月,我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部光能手机,收到的却是一款非常普通的手机,根本没有如当初所宣传的那样“可太阳能充电”,通话质量也非常差,需通过耳机才能听见对方的声音,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此后,我多次找商家要求解决未果。请问:看了电视广告买到假货,电视台应担责吗?
    本报释疑:你由于轻信电视购物广告买到假货,能否要求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看电视台是否违反了法定的查验、核实义务。
    首先,电视台负有不发布虚假广告与通过形式审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因此,作为有广告经营权的电视台,既是广告的经营者,也是广告的发布者,根据上述规定,其负有审核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的义务,必须通过核实保证广告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
    同时,你能否要求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广告法》已对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或者因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与核实广告内容,而应知广告虚假,致使发布了虚假广告,此时,电视台就应当与广告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则应当独自承担全部民事责任。